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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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29號聲請人 童志宏 代理人 黃琴媚 相對人 許珮美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相對人所繼承被繼承人 許清潭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 許陳枣 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分割,並依相對人應繼分比例受分配。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精神有障礙,於民國93年6月30日經鈞院93年度禁字第125號民事裁定為受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其配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嗣於106年4月28日經鈞院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指定相對人之長子 童冠翰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確定。
而相對人之外祖父許清潭於61年6月6日死亡,留有遺產。
相對人之母 許淑卿 亦於64年6月24日死亡,相對人因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許清潭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另相對人之外祖母許陳枣於75年5月31日死亡,相對人因關係人許淑卿死亡而代位繼承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相對人欲依應繼分比例為分割繼承。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許可相對人就所繼承被繼承人許清潭如附表一所示、 許陳枣如 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依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93年6月30日經本院93年度禁字第
125號民事裁定為受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其配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嗣於106年4月28日經本院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指定相對人之長子童冠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確定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上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許清潭、許陳枣相繼死亡,分別遺有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且相對人均有繼承權利,為此爰依法請求准許依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分割繼承登記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清冊、土地登記申請書為證,核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為依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與法無違,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瑞萍附表一:(被繼承人許清潭之遺產)┌─┬──┬─────────────┬───────┬──┐│編│種類│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號│││(平方公尺)│範圍│├─┼──┼─────────────┼───────┼──┤│1│土地│南投縣○○鄉○○段115之2地│1471㎡│1/2││││號│││├─┼──┼─────────────┼───────┼──┤│2│土地│南投縣○○鎮○○段○○○○號│1543.02㎡│1/6│├─┼──┼─────────────┼───────┼──┤│3│土地│南投縣○○鎮○○段○○○○號│2021.33㎡│1/6│├─┼──┼─────────────┼───────┼──┤│4│土地│南投縣○○鎮○○段○○○○號│6205.01㎡│1/6│├─┼──┼─────────────┼───────┼──┤│5│土地│南投縣○○鎮○○段○○○○號│793.01㎡│1/6│├─┼──┼─────────────┼───────┼──┤│6│土地│南投縣○○鎮○○段○○○○號│2240.25㎡│1/6│├─┼──┼─────────────┼───────┼──┤│7│土地│南投縣○○鎮○○段○○○○號│3003.39㎡│1/6│├─┼──┼─────────────┼───────┼──┤│8│土地│南投縣○○鎮○○段○○○○號│951.58㎡│1/6│├─┼──┼─────────────┼───────┼──┤│9│土地│南投縣○○鎮○○段○○○○號│1144.05㎡│1/6│├─┼──┼─────────────┼───────┼──┤│10│土地│南投縣○○鎮○○段○○○○號│7095.01㎡│1/6│├─┼──┼─────────────┼───────┼──┤│11│土地│南投縣○○鎮○○段○○○○號│2830㎡│1/6│├─┼──┼─────────────┼───────┼──┤│12│土地│南投縣○○鎮○○段○○○○號│1049.12㎡│1/6│├─┼──┼─────────────┼───────┼──┤│13│土地│南投縣○○鎮○○段○○○○號│1495.53㎡│1/6│├─┼──┼─────────────┼───────┼──┤│14│土地│南投縣○○鎮○○段○○○○號│29.49㎡│1/6│├─┼──┼─────────────┼───────┼──┤│15│土地│南投縣○○鎮○○段○○○○號│9325.75㎡│1/6│├─┼──┼─────────────┼───────┼──┤│16│土地│南投縣○○鎮○○段○○○○號│545㎡│1/6│├─┼──┼─────────────┼───────┼──┤│17│土地│南投縣○○鎮○○段○○○○號│7585.84㎡│1/6│└─┴──┴─────────────┴───────┴──┘附表二:(被繼承人許陳枣之遺產)┌─┬──┬─────────────┬───────┬──┐│編│種類│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號│││(平方公尺)│範圍│├─┼──┼─────────────┼───────┼──┤│1│土地│南投縣○○鎮○○段○○○○號│1115.58㎡│全部│├─┼──┼─────────────┼───────┼──┤│2│土地│南投縣○○鎮○○段○○○○號│1936.82㎡│全部│├─┼──┼─────────────┼───────┼──┤│3│土地│南投縣○○鎮○○段○○○○號│616.19㎡│全部│├─┼──┼─────────────┼───────┼──┤│4│土地│南投縣○○鎮○○段○○○○號│1247.18㎡│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