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1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茂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茂樹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之前案紀錄應予更正為「張茂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證據部分關於尿液檢驗報告送驗單位應予更正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開犯罪科刑,及於107年9月13日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且由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觀之,被告前有多次因施用毒品經判處罪刑,入監執行完畢之情形,足徵刑罰之執行未讓其提升守法觀念,戒絕毒品,有其特別惡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其加重(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無致被告罰逾其罪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
(一)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73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3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殘渣毒品之包裝袋1個,係用於包裹毒品之用,因殘渣毒品沾黏其上無法析離,應依上開規定連同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被告張茂樹男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茂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2次確定,復因偽證案件,經同法院有期徒刑5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甲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乙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3次及有期徒刑4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甲、乙、丙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入監後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月10日23時許,在嘉義縣竹崎交流道下方,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11日6時45分許,張茂樹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281.5公里處時,為警攔查,並於車內扣得安非他命1包,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茂樹於警、偵訊中之供述。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尿液編號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檢察官李鵬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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