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書世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書世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105年1月31日止」應補充為「至105年1月31日止(上開緩起訴業經撤銷)」。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3月、3月確定」應更正為「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應補充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現正執行中)」。
㈣、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於104年11月6日下下午4時許」應更正為「於104年11月6日下午4時43分許」。
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檢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類均呈陽性反應」應更正為「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證據名稱欄第7行「檢體報告」應更正為「檢驗報告」。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書世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菀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被告書世運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之2(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書世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944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於緩起訴期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11月5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之2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通緝案件,於104年11月6日下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口為警盤查後查知逮捕,並徵得其同意採尿檢驗後,檢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類均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書世運於警詢中之供│被告坦承於如犯罪事實所│││述與偵查中之自白│載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被告於104年11月6日下午│││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5時20分許,採集之尿液│││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檢體,經以氣相層析質譜│││表(檢體編號:E0000000│儀確認檢驗,檢驗結果安│││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呈陽性反應之事實。│││物檢體報告(尿液檢體編││││號E0000000號)各1份││││││├──┼───────────┼───────────┤│3│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經緩起訴處分為戒癮治療│││表、矯正簡表│程序,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復施用第二級毒品,未││││完成戒癮治療程序,而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法院判││││處罪刑,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書世運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檢察官徐世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