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博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呂博鈞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乾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