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丙○(即 黃金桂 之繼聲請人乙○(即黃金桂之繼聲請人甲○(即黃金桂之繼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丁○即黃金桂之繼聲請人丁○即黃金桂之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圃┌──────────────────────────────────────────────────┐│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6年度催字第46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05-79NX-000000-0││1│21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05-79NX-00000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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