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 陳孟琳 選任辯護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6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查獲後,均配合檢調調查,難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經辯護人再次確認,均坦承所有犯行,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之父年邁且罹患中風,自被告被羈押後,其家人難以維持生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具保停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足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103年2月11日起羈押3月,此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刑事案卷可稽。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並自103年3月19日起,由本院准予借執行該案,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執廉字第487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羈押中,而為執行受刑人,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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