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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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聲請人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相對人全豐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兆 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所.
主文原裁定中「相對人:全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劉家兆」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全豐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劉家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