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火秋予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