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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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93號聲請人JanahSangheaYizheng法定代理人 何佳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
權書,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授權書皆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之父母親簽。
㈢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出生證明書及中譯本。
㈣請填具家事聲請拋棄繼承狀載明聲請人之中文姓名,代理
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印鑑章,註明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㈤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