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利因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401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6月21日│106年7月21日15時1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913、12│7年度毒偵緝字第22號│││4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401│107年度嘉簡字第39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19日│107年03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401│107年度嘉簡字第398號││判決││號│││├────┼──────────┼──────────┤││判決│106年11月17日│107年04月13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7年度執字第90號│7年度執字第19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