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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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