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 彭瑞鳳 相對人 張澤洋張銘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04年12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因向聲請人借款2,000萬元,並簽發發票日為102年11月6日,票面金額2,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8月1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獅潭鄉│八角林││359-37││1184│全部││├─┼───┼────┼───┼──┼────┼─┼──────┼─────┼───────┤│2│苗栗縣│獅潭鄉│八角林││359-38││1077│全部││├─┼───┼────┼───┼──┼────┼─┼──────┼─────┼───────┤│3│苗栗縣│獅潭鄉│八角林││399-2││155│6分之2││├─┼───┼────┼───┼──┼────┼─┼──────┼─────┼───────┤│4│苗栗縣│獅潭鄉│八角林││399-3││425│6分之2││├─┼───┼────┼───┼──┼────┼─┼──────┼─────┼───────┤│5│苗栗縣│獅潭鄉│八角林││399-9││39352│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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