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99號聲請人 黃傑俊 相對人 黃伸興
黃呈石
黃呈輝
黃程居
黃仲利
黃程詠
黃添晟 黃木東
黃真理 黃凱聖
黃奇全
黃智偉 黃鴻博 黃世恩
黃易騰 黃管民 黃奇仁 黃耀德 梁崇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僅在確定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依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請求他造當事人賠償之訴訟費用範圍及數額,至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事項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是否適當,則非此程序所得審究。次按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另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以109年彰簡字第508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60,925元,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彰簡字第50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梁崇光所支出之委託拆除土地上房屋之費用50萬元、製作分割方案費用15,000元及分割方案測量費15,200元應剔除等語,然關於委託拆除土地上房屋費用係為配合測量所支出,且為法院所命進行之事項(參原訴訟卷二第17頁),可認係訴訟中必要費用之支出;而製作分割方案費用15,000元及分割方案測量費15,200元亦為法院所命進行之事項(參原訴訟卷二第173、179頁),係訴訟中必要費用之支出。則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其中相對人梁崇光原應連帶給付聲請人910元,聲請人則應給付相對人梁崇光17,079元,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梁崇光之金額為16,169元(17,079-910,=16,169)。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梁黃真理、梁崇光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另相對人黃伸興、黃呈石、黃呈輝、黃程居、黃仲利、黃添晟、黃木東、黃智偉、黃鴻博、黃易騰、黃管民、黃奇仁、黃耀德陳述不同意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分割圖費用沒有經過共有人同意,不應列入訴訟費用等語,然依首開說明,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僅能形式審查訴訟費用之範圍,並按原確定判決主文認定兩造應負擔之比例,尚不得就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及其比例為不同之酌定,而分割圖費用係由審理程序中由本院囑託所為之鑑價程序(參照原訴訟卷二第271頁),勘認此項費用係為釐清共有人間爭執作為證據之訴訟必要費用,應屬訴訟費用之範圍,當予計入本件訴訟費用之範圍,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15,430聲請人110.4.19估價費用126,000同上110.6.29地政規費(謄本費)40同上111.3.9地政規費(謄本費、總歸戶查閱及列印費)000同上111.4.12土地分割方案圖費用3,000同上111.4.14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16,230同上111.7.25小計:160,925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相對人梁崇光109.5.12地政規費(謄本費)1,500同上109.2.12、109.5.6、109.5.25、109.8.11、109.10.12、109.10.22戶政規費(謄本費)000同上109.5.25、109.5.26、109.8.13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24,030同上109.7.13、109.11.12、109.11.20、109.11.27委託拆除房屋費用500,000同上109.12.1製作分割方案費用15,000同上109.12.15分割方案測量費15,200同上109.12.31估價費用126,000同上110.5.30小計:683,060元。附表:
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相對人梁崇光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黃傑俊4866/194606---------17,079黃奇全00000/19460610,05742,688黃呈輝4866/1946064,02417,079黃呈石4866/1946064,02417,079黃伸興4866/1946064,02417,079黃程居4866/1946064,02417,079黃仲利00000/19460610,05742,688黃程詠00000/19460610,05742,688黃耀德5213/1946064,31118,297黃奇仁5213/1946064,31118,297黃添晟00000/1946068,62136,591黃木東9731/1946068,04734,155梁黃真理00000/19460632,137136,408黃凱聖00000/19460610,05742,688黃智偉00000/19460610,05742,688黃易騰00000/19460612,07051,231黃世恩00000/19460610,05742,688黃鴻博9416/1946067,78633,050黃管民2746/1946062,2719,638梁崇光1101/194606000--------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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