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八號
原告甲○○
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十八萬八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十八萬七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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