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88號聲請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代理人 陳仕儒 律師代理人 葉家宇 律師相對人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丹尼 (DannyZheng)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105年9月26日民事裁定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博思勒 (GregJoseph.Bosler)」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丹尼(DannyZheng)」。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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