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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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竹簡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寅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寅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本次施用毒品犯行: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犯本案)。
2、時間:民國105年12月7日10時許。
3、地點:友人 洪政和 位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之住處內內。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㈡、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黃寅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C-426)、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7日報告編號:
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三、被告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9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97號、
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所為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黃寅睿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送觀察、勒戒及追訴處罰,且最近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已遭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猶不知警惕、悔改,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施用次數、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