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5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債權人新得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和 債務人 崔懋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向債務人個人請求給付第三人愛新鮮科技有限公司應付之貨款之釋明證據及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