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 陳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柏樺┌─────────────────────────────────────┐│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國暐工程行│華南銀行北│108年1月10日│400,000元│PD0000000││││ 洪金來 │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