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劉進福 被上訴人 鄭文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