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李冠勳 (即 李忠政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葉美春 (即李忠政之繼承人)被告 林家弘 (即 林元松 之繼承人)
魏碧霞 (即林元松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莊佩頴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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