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廖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2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11日下午2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上
午11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零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3月29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
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週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10
2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
)180,384元、利息5,799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記錄一
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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