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 林世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 翁登財
蘇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區市○○道○段○○○號
9樓及9樓之7,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