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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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楊東錦 被告 森山建一 即魔指仙境生活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