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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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子 鄭凱馨 被告 張倩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2年度自緝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倩瑜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張倩瑜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即其子鄭凱馨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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