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61號
上訴人 廖柏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