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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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11號
聲請人 田進展
相對人 林雅慧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正於法務部○○○○○○○○○執行,又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求,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被告現在實際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現在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