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85號

原告 黃威翔

被告 徐佑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位於苗栗縣苗栗市,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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