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85號
原告 黃威翔
被告 徐佑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位於苗栗縣苗栗市,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