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告 陳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10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61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1%計算之利息,暨103年

  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並以連續收取9期(9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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