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告 陳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10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61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1%計算之利息,暨103年
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並以連續收取9期(9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