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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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號
109年度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旅偉
蔡佳益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陳明政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1246號)暨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4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溫旅偉、蔡佳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