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70號聲請人 王永利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王永利之法定代理人 吳美媛 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印鑑章。
㈡吳美媛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㈢如吳美媛大陸地區,亦可委任代理人,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書。代理人並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註明為其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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