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04號上訴人 黃宇珮
黃芸萍 被上訴人黃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5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5萬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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