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22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元氣升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