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87號
111年度救字第178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B男(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B男之母(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其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限閱卷)。又原告本件主張被告B男之侵權行為地亦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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