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家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玉峯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