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廖鋐屹 即 廖信長 之繼承人債務人 廖建翔 即廖信長之繼承人債務人 廖紜右 即廖信長之繼承人債務人 廖曇琦 即廖信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信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信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