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3號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劉先被上訴人 吳忠 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33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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