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嘉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33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433號、103年度緩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闕嘉良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3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該署102年度藍字第1431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
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署102年度偵字第23387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各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品,此有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102年11月13日鑑識報告書、扣案物照片存卷可證(見102年度偵字第23387號卷第34至38頁、第66頁),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案並無違反商標法之情事,聲請人贅引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附表:扣案應沒收之物┌───┬──────┬────┬─────────┐│編號│遊戲名稱│光碟片數│著作財產權人│├───┼──────┼────┼─────────┤│1│真三國無雙4│1│臺灣光榮特庫摩公司│├───┼──────┼────┼─────────┤│2│三國志X│1│臺灣光榮特庫摩公司│├───┼──────┼────┼─────────┤│3│太空戰士10-2│1│美商SQUARE公司│├───┼──────┼────┼─────────┤│4│一年戰爭│1│日商BANDAI公司│├───┼──────┼────┼─────────┤│5│麻雀│1│日商CBC公司│├───┼──────┼────┼─────────┤│6│宇宙戰艦│1│日商BANDAI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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