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藍培誠被告藍勻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培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藍培誠因被告藍勻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68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於100年4月29日到案執行,被告未到案執行,而以受傷手術為由,先後二次具狀請求延緩執行,惟臺北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已二次函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之停止執行之事由,所請礙難准許,並請其儘速到案接受執行,但被告仍拒不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被告復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決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人所檢附之具保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暨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2日北檢玲節100執2176字第29709號函、100年5月13日北檢玲節100執2176字第32976號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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