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升民管秀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請求起算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與事實理由欄內及所提出之附表上所載日期不一,請貴公司確認並具狀更正或提出說明。
二、請貴公司釋明就聲請狀中所載就逾期總金額請求違約金之逾期總金額具體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