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號聲請人 張耀銘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53,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