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吳忠光
吳行端 吳俊雄 吳禎祺 吳禎祥 吳健隆 吳健駒 吳典宜 吳典明 吳潤桓吳美鈴 前列十一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玉美 等2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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