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1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戊○○聲請人庚○○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兼前列二人丁○○共同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己○○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己○○及其生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第二順位繼承人 戴春福 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