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 劉冠億 上列與被告 林祐任 、 陳文斌 、 梁振芳 、 楊春音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丙○○、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