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佳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犯罪之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其所犯各罪,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犯罪類型,且為相同犯罪模式之詐欺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犯罪時間集中於106年10月中旬至同年12月初,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其年少無知,只有國中畢業,因一時迷失,現已知錯,懇請給予自新早日返鄉之機會等意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第16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勇松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犯罪日期106年6月8日106年10月17日①、②106年11月6日③106年11月6日至同年月7日④106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檢)106年度偵字第4521、613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820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07年度偵字第49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97號107年度訴字第11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5月15日108年4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97號107年度訴字第11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確定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6月5日108年5月13日備註宜檢107年度執字第1273號北檢107年度執字第4650號編號3至5所示之罪業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士檢108年度執字第3265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北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65號)編號456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日①106年11月1日②、③106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檢107年度偵字第4976號士檢107年度偵字第4976號北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14、450至4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108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確定日期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3日108年8月6日備註編號3至5所示之罪業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士檢108年度執字第3265號)編號3至5所示之罪業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士檢108年度執字第3265號)編號6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北檢108度執字第6475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北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65號)編號789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11罪)有期徒刑1年(共9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犯罪日期①106年11月1日②、③、⑥、⑦106年11月13日④106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⑤106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⑧106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20日⑨106年11月18日⑩106年11月20日⑪106年11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①至⑦106年11月13日⑧106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⑨106年11月18日①106年11月10日至同年月14日②106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③106年11月17日④106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北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14、450至453號北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14、450至453號北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14、450至4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9日108年6月19日108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確定日期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備註編號6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北檢108年度執字第6475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北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65號)編號101112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共7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6年11月15日②106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6日③106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①至⑤106年10月22日⑥、⑦106年11月12日①106年11月3日②106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北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北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54號北檢107年度偵字第7337、17605、180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6月18日109年9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8日109年7月21日110年1月28日備註編號10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北檢109年度執字第2494號)編號11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北檢109年度執字第4923號)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912號)編號131415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①106年11月3日②106年11月3日至同年月4日③106年11月11日①106年11月11日②106年12月1日①106年11月11日②106年11月12日③106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北檢107年度偵字第7337、17605、18022號北檢107年度偵字第7337、17605、18022號北檢107年度偵字第7337、17605、180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8日109年9月8日109年9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備註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912號)編號161718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13日①106年12月1日②106年12月2日①106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②106年11月7日至同年月8日③、④106年11月19日⑤106年10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北檢107年度偵字第7337、17605、18022號北檢107年度偵字第7337、17605、1802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60至7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127、128、129、130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8日109年9月8日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127、128、129、130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109年12月30日備註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上字第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北檢110年度執字第912號)新北檢110年度執字第81號編號18至21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3、127、128、129、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新北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353號)編號192021罪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①106年11月16日②至⑦106年10月19日⑧106年12月4日106年11月11日106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60至764號新北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60至764號新北檢108年度偵緝字第7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127、128、129、13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127、128、129、13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6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110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127、128、129、13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127、128、129、13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6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4月22日備註新北檢110年度執字第81號新北檢110年度執字第5389號編號18至21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3、127、128、129、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新北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3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