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浩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7號,偵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等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88號被告田浩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8
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驗餘淨重為1.47公克);扣案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香菸3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扣案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為1.2198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723030720號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該院107年10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277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扣案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物確屬第一級毒品、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物則確屬第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誤,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⒈│海洛因(驗餘淨重1.47公克)│1包│├──┼─────────────────┼──┤│⒉│摻有海洛因之香菸│3支│├──┼─────────────────┼──┤│⒊│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2198公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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