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059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洋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柏洋因如附表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採從舊從輕之原則。而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得否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41條第8項業經立法院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將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執行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而於99年1月1日起生效。
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係規定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於司法院98年6月19日公布釋字第662號解釋前仍為有效),比較刑法第41條第8項新舊法結果,因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應以新法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新法,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柏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3年7月間某日至96│95年10月間某日至97│95年9月間某日至97│││年10月間某日│年6月間某日│年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1號│第23760號│第2376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28號│100年度訴字第620號│100年度訴字第620號││實├──────┼─────────┼─────────┼─────────┤│審│判決日期│99.7.28│100.7.21│100.7.21│├─┼──────┼─────────┼─────────┼─────────┤│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28號│100年度訴字第620號│100年度訴字第6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8.16│100.8.15│100.8.15│├─┴──────┼─────────┼─────────┼─────────┤│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11509號│字第10595號│字第10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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