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王煜 被告 蔡茂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緝第2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緝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