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賴伊信相對人周化德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周化德(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周化德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周化德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化德係民國0年00月00日生,現年
102歲,設籍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為單獨生活戶。然其自100年9月7日起行方不明,迄今失蹤已逾3年,嗣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於102年5月20日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此有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9年9月3日桃市壢戶字第1090010385號函、桃園市中壢區109年清查人口名冊、失蹤人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2年5月20日桃中戶字第1020004911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查詢失蹤人口資料表在卷可稽。又失蹤人在臺無其他親屬之設籍資料,現未在監所,亦查無自其失蹤時起迄今之入出境資料,復查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有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戶籍資料、函文及查詢紀錄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周化德於100年9月
7日失蹤之情為真實。周化德於100年9月7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已滿3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