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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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竹秩字第3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 何安平
何鋙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83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安平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何鋙軒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何安平、何鋙軒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2月27日22時49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香山區香北路225巷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何安平、何鋙軒因發生口角爭執,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何安平、何鋙軒分別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呂筱萍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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