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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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667號債權人 劉福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坤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應表明企業社負責人)。
二、提出債務人家坤企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請求金額及利息利率(如利息利率未約定,請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